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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行天下

[分享] 公民代替侠士:梁羽生走了(傅国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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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8 2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的私力救济现在还很普遍啊,前不久以色列就使用这一方式,一举击败了使用山寨火箭的哈马斯。

不过我说的暴力,不是什么救济方式,和正当防卫也没有什么关系。我的意思是指:使用它的人是为了剥夺他人的权利,而不是为了自身的正当利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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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8 21: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1:52 发表

这显然并不是种族的划分,而是公私法要求不同,对掌握权力的人有更高的要求。不能以元朝的划分来类比。比如,作为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的时候,就不能以“市民”来要求。而平等的人之间的事务,不能要求每个人都以“ ...


民法是什么?

民法就是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中国法学家们给出的定义。

民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公民享有的是right ,不是power。

在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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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2: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所有人的要求,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合理的,“爱人如己”一定情况下可以,但是如果将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在一定情况下还行的通,那么将国家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来管理,既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得到的,也不是一般人有资格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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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8 22: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1:52 发表

这显然并不是种族的划分,而是公私法要求不同,对掌握权力的人有更高的要求。不能以元朝的划分来类比。比如,作为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的时候,就不能以“市民”来要求。而平等的人之间的事务,不能要求每个人都以“ ...


比如说我是一个法官,那么按你的逻辑,我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想着我是什么?想着我不是一个“市民”而是一个“公民”?而我在上街买菜的时候,是不是还要提醒自己:现在你是一个“市民”,不是一个“公民”啦?

我的公民权在买菜的时候就稀里糊涂的丧失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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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8 22: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2:01 发表
对于所有人的要求,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合理的,“爱人如己”一定情况下可以,但是如果将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在一定情况下还行的通,那么将国家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来管理,既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得到的,也不是一般人有资格做的。


我们一百个人出资开办了一个公司,然后推选出五个人的董事会进行管理,那么我作为股东,有没有资格过问公司的具体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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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2: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21:58 发表


民法是什么?

民法就是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中国法学家们给出的定义。

民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公民享有的是right ,不是power。

在现行法律中,没有 ...


这是当初制定的法律,受苏联影响很大(历史原因),所以民法通则还是如此。实际上应该使用的词汇是“自然人”。因为即使是“公民”的指称不以我所说的“公民”要求,只是公法概念,其至少也不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时间晚于其的合同法就改变了称呼“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然人”与“法人”相对。同样的法律用于问题也包括“单位”这样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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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8 22: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983.htm

公民

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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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2: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22:06 发表


比如说我是一个法官,那么按你的逻辑,我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想着我是什么?想着我不是一个“市民”而是一个“公民”?而我在上街买菜的时候,是不是还要提醒自己:现在你是一个“市民”,不是一个“公民”啦? ...


说到身份的话,那么这是公私法不同领域中的。不是说你买菜的时候不是公民,而是你买菜的时候不行使政治权利,不承担相应义务。换一个角度,外国也可以去买菜,并不因为他不服兵役就不能卖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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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2: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22:14 发表


我们一百个人出资开办了一个公司,然后推选出五个人的董事会进行管理,那么我作为股东,有没有资格过问公司的具体运行情况?


不是说你不能过问公司的具体运行,而是说你不能以一己之力干预决策,你可能不用考虑公司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不必为整个公司的行为负责。最坏的情况,公司触犯了刑法,你就不必负责,甚至可能是你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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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2: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22:19 发表
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983.htm

公民

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 ...


以国籍为要求,其公法性质已经很明显了,和政治上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连啊。公职人员的特殊权利义务,就是权力职责啊。显然作为公共权力的运用者,需要更高的要求,并不仅仅是“爱人如己”就可以的。其义务要和其权利(其权利是公权力)相适应。而其他公民在特殊场合,在公法上也有特殊要求,比如服兵役。这个时候就不能以个人利益而置国家利益与不顾。

而在私法领域,要普通人时时刻刻以国家利益为终极考虑也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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