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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行天下

[分享] 公民代替侠士:梁羽生走了(傅国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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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8 22: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2:25 发表


不是说你不能过问公司的具体运行,而是说你不能以一己之力干预决策,你可能不用考虑公司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不必为整个公司的行为负责。最坏的情况,公司触犯了刑法,你就不必负责,甚至可能是你来追讨。


公司亏损了怎么办?公司财产让贪污了怎么办?

损失的不是我的财产啊?

我怎么不用负责?

公司的决策得经过股东的同意吧?总不能随随便便把公司的债权放弃了,把公司的财产送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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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8 22: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2:34 发表


以国籍为要求,其公法性质已经很明显了


谁告诉你公法与私法是这样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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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3: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22:35 发表


公司亏损了怎么办?公司财产让贪污了怎么办?

损失的不是我的财产啊?

我怎么不用负责?

公司的决策得经过股东的同意吧?总不能随随便便把公司的债权放弃了,把公司的财产送人了吧?


你也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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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3: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22:40 发表


谁告诉你公法与私法是这样划分的?


你以为公私法是怎么划分的?调整平等主体将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私法,国家和个人平等吗?

当然咯,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国内来讲,理论上,公民就是市民,和自然人的范围也重叠,因为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所有的法也都是公法,根本不能提什么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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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8 23: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3:02 发表


你也要负刑事责任吗?


呵呵,你没有看懂我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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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8 23: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3:06 发表


你以为公私法是怎么划分的?调整平等主体将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私法,国家和个人平等吗?

当然咯,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国内来讲,理论上,公民就是市民,和自然人的范围也重叠,因为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 ...


国家和个人做生意时,当然是平等的。

政府向我采购十个盒饭,这个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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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3: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12:22 发表
“凭心而论”,傅国涌这篇文章实在不怎么样。

我看过两篇傅评论武侠大家的文章,都不怎么样。

他是那个时代的人,有着那个时代的烙印太重了。压得他无法写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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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00: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23:14 发表


国家和个人做生意时,当然是平等的。

政府向我采购十个盒饭,这个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平等的。


我刚刚这么说是因为“公民”的概念提到了“国籍”,国籍法是公法,丧失国籍的人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参加选举。

不在服兵役的老百姓就是市民,看到敌人可以跑,在履行兵役义务的人,就要以公民来要求,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上,不可以当逃兵。

这和你这条回复的道理是一样的,我平时和你做交易,比如卖一支笔给你,我就不需要从国家利益出发,只要考虑我个人的获利就可以了。

现在讲现代的侠士,我认为他们就像我提到的那个案子一样,虽然不掌握公权力,不是职责所在,却为需要帮助的人找到判决书,这也是一种私力救济啊。现代的侠士不需要飞檐走壁,他们可能见义勇为,勇斗歹徒,可能是个侦探,为世人揭开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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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10: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说,某一个武侠的黄金时代过去了,但我相信武侠会复兴,武侠是有生命力的,它不是一年生草本植物,而是多年生的乔木,冬天即使叶子落光,只要根本还在,传统文化还在,春天一定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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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9 1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9 00:51 发表


我刚刚这么说是因为“公民”的概念提到了“国籍”,国籍法是公法,丧失国籍的人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参加选举。

不在服兵役的老百姓就是市民,看到敌人可以跑,在履行兵役义务的人,就要以公民来要求,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上,不可以当逃兵。

这和你这条回复的道理是一样的,我平时和你做交易,比如卖一支笔给你,我就不需要从国家利益出发,只要考虑我个人的获利就可以了。

现在讲现代的侠士,我认为他们就像我提到的那个案子一样,虽然不掌握公权力,不是职责所在,却为需要帮助的人找到判决书,这也是一种私力救济啊。现代的侠士不需要飞檐走壁,他们可能见义勇为,勇斗歹徒,可能是个侦探,为世人揭开真相。


因为国籍法是公法,而公民的概念涉及到国籍,所以公民就是公法性质的概念?

是不是这样的逻辑?

但是,好象缺少了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凡是涉及到公法的概念一律是属于公法领域的。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完整的达到你的推理。大前提:凡是涉及到公法的概念一定是属于公法领域的;小前提:公民是涉及到公法的概念;结论:公民是属于公法领域的概念。

这比较符合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但是这样一个大前提是否可以成立?例如法人这个概念,不但出现在行政复议法中,也出现在合同法中,那你说它是公法上的概念还是私法上的概念?

所以这样的大前提本身就是荒谬的。

当然,我们是没有公私法的划分的。古罗马法时代,乌尔比安说过:公法是关系到罗马人的公共事务之状况的法律;私法是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法律。

看来,乌尔比安的说法比你的说法科学了很多。毕竟他还是以法的调整对象来分类的。

在我看来,正在服兵役的人就是军人,是用全体公民的钱养起来的武装力量,就象是我养着的保安,平时好吃好喝好穿的伺候着,一旦来了强盗小偷,他就有义务来保证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用不着军人靠提高自身的觉悟来履行义务,比如让他深刻领会到作为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我曾经说过,雷锋很符合“侠”的标准。不幸的是,居然与孔庆东的说法“巧合”了。现在看来,这样的思维弱智得很。其实,金庸的“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问题在于对它怎么去认识,怎么去分清什么是“国”什么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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