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hsu0504 发表于 2011-4-23 00:11:07

關於眾利書店負責人顏顏雲一則八卦舊聞

原文刊載
http://www.blancoage.com.tw/boardtest/afall_nofso003/showtopic.asp?TOPIC_ID=43910&Forum_ID=60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一片布門簾,讓一件性侵害案大逆轉,還了被控性侵的男子清白!

在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某巷內經營舊書店的男子顏顏雲,前年7月間莫名其妙被一名女子指控性侵,從此,他的平靜生活完全變了樣。

首先,警方憑著這名女子的單方面指控,出動大隊人馬搜索他家,除了翻箱倒櫃,搜尋可疑跡證,臨走前,還將大自床單、棉被,小至垃圾桶內的衛生紙,全部都當成證物帶走。

顏某被帶往警局後,一連被偵訊20餘小時,期間,還被要求脫光衣服,檢查下體及拍照,並採集唾液等檢體進行DNA比對,警方訊後,認定他是性侵疑犯,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說他鎖門來硬的

緊接而來,就是一年多的纏訟。女子向檢察官說,父親退休後,從事資源回收工作,94年7月21日下午5時許,顏某對她佯稱,家中有東西可供回收,要她去拿,但到了他家,即被強拉進入房內性侵害得逞。

女子並指出,案發當天曾激烈反抗,事後也至醫院驗傷,有驗傷單為證。她還說,除了94年7月21日外,93年6月間也曾被顏性侵一次,但因擔心父母責罵,不敢說出。

檢方由驗傷報告發現,女子的處女膜確有裂傷,不過,屬陳舊性裂傷,由她指甲中所採集的殘留組織,與顏嫌進行DNA比對,並不相符,全案因各說各說,陷入膠著。

不過,由於涉及性侵,檢方不敢輕忽,多次傳來兩人開庭,其中,陳女描述案發經過時,指顏某是將房門反鎖後,控制她行動後再行性侵。

布簾根本沒鎖頭

不過,檢方勘查,發現案發地點並沒有房門,僅有一片布門簾,另外,女子指曾激烈抵抗,但身上卻無外傷,全案因此逆轉,顏某獲不起訴。

女郎反被控誣告

顏之後反控女子誣告,女子辯稱自己有「災難創傷症候群」及「憂鬱症」,但檢方認定女子觸法,日前將她依誣告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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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傳千里 無罪沒人知

記者林慶川/專訪

男子顏顏雲被指控性侵後,官司纏訟的一年多期間,成了左鄰右舍眼中的「瘟神」、「危險人物」,雖是片面指控,他卻百口莫辯,事件爆發後,住處左右短短幾公尺的巷子,更加設了5個監視器,即使獲不起訴,但至今想來,仍讓他感到相當感慨。

今年49歲的顏顏雲,在這條巷子出生、長大,與街坊鄰居相當熟識,相處也很融洽,不過,自從被咬定是性侵犯後,他的生活頓時「由彩色變成了黑白」。

他說,這件事情爆發後,左鄰右舍看到了他,不似以前熱絡,在巷子內碰到,不願停下多聊,事後才發現,那一段期間,只要是夜歸的女子,也會盡量避免行經他的住處。

沒做錯事 連律師也沒請

顏說,控告他性侵的女子父母親,當時三天兩頭,帶著一批人到家中理論,在門外叫囂,「只差沒有拿白布條,丟雞蛋,潑漆,撒冥紙而已」,至今,他還搞不清楚,為何女子會咬他性侵?

這件事也連累到顏家的小狗「三兩」,這隻小狗相當討人喜歡,原本鄰居只要一看到牠,都是又摟又抱,附近一個小妹妹幾乎每天都會來逗牠玩,也會送一些骨頭,或剩菜給牠吃,但事件發生後,小妹妹不敢來了,也沒了骨頭可吃。

官司纏訟一年多,開朗的顏說,自己沒做錯事,沒什麼好怕,因此也沒請律師。對於檢察官終於還了他的清白,顏顏雲沒有太多喜悅,他說,「案子爆發了,消息很快傳開來,但如今獲不起訴了,卻沒幾個人知道」。

不修邊幅 妻虧難怪被誤解

幸好,顏妻始終相信他的清白,她還一度消遣她老公,指他「平常不修邊幅,看來還真像是個性侵犯」。

tomhsu0504 发表于 2011-4-23 00:14:0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號

上訴人 即 被告 顏顏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一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顏顏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緣武俠小說作家查良鏞(筆名:金庸)所著作之「金庸作品集」語文著作(文字
著述。共十四部,包括線裝本、精裝本、平裝本、袖珍本),已自民國八十五年
(遠流公司),取得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獨家出版發行之權利,由該公司出版發
行共三十六冊(包括射鵰英雄傳、碧血劍等)。顏顏雲係眾利書店(址設臺北市
南京東路三段六九巷一五弄四號)負責人,其從舊書攤或私人處等所取得之莫愁
書局四十七年三月出版之「萍蹤俠影錄」、吉明書局印行之「英雄傳」及時時出
版社、香港大榮圖書文具公司之「碧血劍」,均係未經著作權人查良鏞之同意或
授權在台灣地區發行之「舊本」盜印版作品,竟意圖銷售營利,基於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從八十九年某月間起,利用不知情之
不詳姓名成年人,在不詳地點重新打字、製版、印刷,於九十年十二月間,同時
擅自重製與遠流公司獲得專屬授權重製之「射鵰英雄傳」、「碧血劍」修訂版內
容實質相同之「射雕英雄傳」六集、「碧血劍」三集,每集發行一千冊,基於販
賣之概括犯意,先後多次以每冊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之價格售賣交付予不
特定之消費顧客,以此方式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嗣經遠流公司發覺,向法務部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提出告訴,由該處向原審法院聲請搜索票,
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在「眾利書店」上址查獲顏顏雲所有擅自重製之如附表所
示之物。
二、案經遠流公司代表人王榮文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市調
處移送該管檢察署檢察官移請原審併案審理。

tomhsu0504 发表于 2011-4-23 00:17:26

佔精華地養豬 男抗罰敗訴
蘋果日報2009年 11月05日

【劉昌松╱台北報導】男子顏顏雲佔用台北市精華地段國有土地養麝香豬,造成環境髒亂,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帶走一隻母豬、七隻小豬收容,顏打官司抗罰並求償。法院以市府早已撤銷沒收豬的處分,判葉敗訴。葉要不到賠償還因未盡飼主責任,要繳一萬五千元罰金。

環境不佳豬被沒收
五十歲的顏顏雲昨氣憤說:「市府曾說要賠七萬給我,我才不幹,我養四年有感情了,你們養一隻來給我,我給七萬元試試看。等收到判決書,我一定會找到不合理的地方上訴。」
判決書指出,顏男在南京東路三段一塊面積一百餘坪、市價逾億元的國有地蓋屋養豬,去年六月五日動檢所認為環境不佳,缺乏飲食,帶走四百公斤母豬和七隻小豬並開罰。後來母豬死掉,小豬被收養,顏不甘沒了豬還被罰,求償二十二萬一千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市府已撤銷沒收豬隻處分,動檢所尚未處理,顏已興訟,因無法對不存在處分做判決,判顏敗訴。

顾雪衣 发表于 2011-4-23 11:23:13

是非不断啊。

也难怪颜云藏书甚丰,估计很大程度上也是得“职务之便”。当然,和他用心收藏也不无关系。

想必很多早年武侠出版社的负责人都有很多珍贵藏书,只是咱们不知道罢了。

tomhsu0504 发表于 2011-4-24 04:36:04

我後來想起來,
記得六、七年前我去過那裡買過盜版的第一版射鵰和碧血劍,
所以我見過他本人,真的很不修邊幅

他家在南京東路三段,我住南京東路四段
距離不遠,改天再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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