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似乎也遇到过一次“抢劫”。 初中时,一晚天降暴雨,我在大树下躲雨。旁边有几个青年,其中一个向我走过来,说:“我想上厕所,但是没钱,能不能借我一点?” 在这时,应当算是一个民事行为,即民间借贷行为,属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发出的要约,这种要约是以口头方式发出的。 我刚想答应, 如果你表示答应,则构成承诺,承诺到达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你爽利的说一声:行!那么你们即达成口头的民间借贷合同。此时合同只是成立,但是尚未生效──因为你还没有向他提供借款。但是,你想答应而还没有答应时,却发生了下面的变化。 没想到他已经把手伸进我的衣兜,开始掏了。 事情到了这一地步,显然不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了。不管你同意也好,拒绝也罢,他确实是采取了强制手段,要去非法占有你的财产了。显然这不是盗窃,因为他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自然,也不应当属于抢夺,抢夺虽然也伴随着一定的暴力,但是其暴力不具有强制性,只是出其不意,突然发生,瞬息即来,转眼即去。可怜的边城!几个青年围着豆芽菜般的你,并且其中之一把手伸进你的口袋里,已经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并且开始非法占有你的财产了。这,不是抢劫,还能是什么? 可怜一个走读的初中生能带多少钱,他好容易抓出一张二元纸币,看了看,又塞进我裤兜。然后几人呼啸而去。 显然,这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放弃行为。可能是他觉得钱太少罢,可能是他忽然良心发现了吧……无从得知他的心理状态。但是不管怎么样,都不影响犯罪的既遂。但是有这个情节,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 我也走开了,一路上都在纳闷,我这算不算被抢劫了? 综上所述,你确实是被抢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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