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龙武侠论坛

 找回密码
 点我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393|回复: 14

[转帖] 男子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表示愿接受处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4-16 15: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04月15日 07:24 来源:广州日报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据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了点小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某家。当他准备进入刘某客厅时,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李某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

  闪电“赶”他回家

  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知道事情败露,再也没有机会下手了,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

  “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为什么要判他强奸罪?

  川大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中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中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
发表于 2009-4-16 16: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某某贪官相比,太冤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6 20: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固然可恶,但是抢劫、强奸这些以强凌弱的行为也并不值得同情。

弱者欺负弱者则更为可恶。

依犯罪预备判决还觉得轻了些,让我判这个案件,我会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6 21: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如果不是警察逼供就是这厮傻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6 22: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
才知道呢。。。但这应该算强奸未遂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7 10: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想到风行的观点居然是这样的,我以为风行会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7 12: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得并不算重啊,判一缓一,又没有收监。

这个记者写得太弱智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还并处呢,好象缓刑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是象罚金一样的附加刑?

这个案件的争议在于:一、李某在主观上有没有强奸的故意?在一个黑熊可以被打成兔子的地方,“坦白”有多大的可信度,值得怀疑。二、即使李某有强奸的故意,他潜入院内,爬上大树,是不是已经着手开始实施犯罪?——这是预备与未遂的区别。

现在的记者很无良,有人说,教授不是教授,应称之叫兽;专家不是专家,可叫作砖家;记者也不是记者,当呼为妓者。看看这个标题:男子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表示愿接受处罚 。很显然,记者认为这是偷窥,他的本意应当是:男子偷窥女邻居(竟然)被判强奸罪。不然,他不会取这样的标题来引人注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7 17: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定这家伙真是想去强奸,这样判应该可以理解,因为动机很重要,如果一个人拿一把刀在我面前,我明知道他要杀我,在他没有挥刀杀我时我并不能杀他,这是法律,但是一旦他挥刀动手了,那我挂的机会很大。所以如果被告有动机的话我觉得从情理上可以判。
关键是这伙计居然自己认了?我走在大街上,看到美女也想上,并故意走近,你说我强奸我怎么也不会认的。
其实我觉得这个案件牵涉到另外一个问题,记得前几天有报道说强制拆迁的进入人家里打人被杀的。在美国好像主人可以开枪对付闯入者的,中国不知道怎么样。
这个李某似乎应该照这个来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7 21: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预备犯在神面前而言是要罚的,因为任何人事物在祂面前都是赤露敞开的
但在人间的法律上,预备犯实在是不该罚的,因为人是很混沌复杂的生物
我认为只要没有实际的施暴行为,就不该以强奸处理,而应该以闯入民宅视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8 08: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弱者欺负弱者则更为可恶

这说法很鲁迅
这个男人真的很饥渴、焦渴,和我有一拼。
大亨们可以去星级宾馆找有着惊人美丽的年轻姑娘,还可以包养靓丽的女大学生。穷人只能喝点小酒,想看女人还得爬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古龙武侠网 ( 鲁ICP备06032231号 )

GMT+8, 2024-6-3 18:39 , Processed in 0.080297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4-202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