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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ivian

[讨论] 楚留香的法制思想与其生存背景之间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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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7 23: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应知在2005-1-2 23:23:01的发言: [还是那句话:永恒总是存在的吧。] 不知你这"永恒"是针对什么事物而言? --------------------------------- [再者说,古时候也讲名不正言不顺,古龙就是此意。 不仅要除坏人,还要小心地使言顺。] 惩恶扬善当然要有个名正言顺的理由. 当然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加以约束. 但是在那个时代的人是不会有如此健全的法制思想的. -------------------------------------------- [真是古今观念差别,在永恒的作用下,也差别小很多了,或这样说,在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这一理论上说,是质的不同,在精神思想上说,只是量的不同,可忽略不计了。] 你从"质"与"量"这两个方面来说明"永恒". 但是你整个贴子中也没有说明你这"永恒"针对何事物而言阿? 你是指人的思想永恒?还是说法制的永恒?还是指其他的什么永恒事物阿?? 其实经济基础是属于物质范畴的;上层建筑是属于思想范畴的. 既然你说在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是质的不同,又说在精神思想上是量的不同, 你怎么可以把本是属于思想性的概念再分开而论呢? 上层建筑本身就是属于思想范畴的. --------------------------- 最后想说的是,应知的回贴不知道是在说什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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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18: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vivian在2005-1-2 22:46:36的发言:

或许楚留香的思想观念有不足的地方,但绝不能说这样的思想观念绝不能或绝不曾在古代的人身上出现。而由于楚留香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人犯了错,都只有法律可以制裁他。』这样的思想观念,便说「楚留香不是古代人。」──—这一个逻辑、结论却是从何说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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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的观点与偶不同阿???那怎么在你在前的一大堆贴子里没看出来呢????? 古代人的思想对于对现今事物的认知应该有很大的局限性. 想要从根本上超越这种局限性,除了人为因素----------作家人为的给刻画出来的,否则现实当中的古人是不会存在这么彻底的现代法制意识.
古龙这么生搬硬套的给楚留香按上个现代法制思想,这合理嘛.  







『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人犯了错,都只有法律可以制裁他。』

很多人都因为楚留香有这样的言语,便说楚留香是有彻底的现代法制观念,并从而说他是现代人。



『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相信古代人也不会认为有人可以随便去杀人,可以随便或是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吧。

或者有人会说:「那封建社会的君主呢?又怎幺说?」确实,古代的大多数人可都是信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权至上。』那一套说法的。

然而,虽然儒法思想在封建社会已成为主流,「君权神授」、「君权至上」等等诸如此类的观念更是荼毒千万生灵,墨家虽然也已湮没,但是墨子那种兼爱平等的理念、学说毕竟是流传下来,东来大兴的佛家也大力宣扬「众生平等」之说,所以古代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的思想理念的人绝不会少。
何况有人认为所谓侠便是由曾为四大显学之一的墨家蜕变而来,在他们身上体现墨子的这一种「人人平等」的理念更是理所当然,一点也不足为奇。

所以(楚留香的)这一种思想观念应该都在古代的许多人的身上出现过,尤其是那些受墨家、佛家学说影响的人。


『任何人犯了错,都只有法律可以制裁他。』


古代人也都相信任何人犯了错,都只有法律可以制裁他。所以他们遇到不公平的事,也会去官府那儿申诉、「击鼓鸣冤」的。


有的人或许又会说『法的适用性』这一个实质上的实施手段,然而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只是思想观念──楚留香的思想观念,与『法的适用或不适用』这种实质的施行手段是无关的。思想和现实始终是有差距,但绝不是说现实中不能实现、实行的,思想上便不能存在。这一点相信谁都不会否认吧?!


在下才疏学浅,不熟悉古代的律法,但猜想中封建社会的律法条文应该也都是写着伤、杀他人者会受到怎样的、什幺的惩罚。相信不会在条文的前面、中间或是后面写着『皇上除外』这样的字眼吧?!

所以应该也不是『法不适』的问题,只是『刑不及』而已。对于皇帝的作为,那些作为臣子的官员因为是不在辖区、权限之内,也因为是无能为力,再说那些平民百姓也不会笨得跑去官府那儿『告皇帝』吧?!

然而『杀人者死』、『杀人偿命』古代的人可都是这幺说的,他们也应该是把法律当成这种思想的执行手段。『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古代的人可也都是这幺说的。这样的思想观念与楚留香的所谓『现代法制思想』有什幺实质的分别?!难道他们也有如此健全的法制思想的、彻底的现代法制意识的?!难道他们也是现代人?!


或许古代人即使有这样的思想观念,却不能这幺清楚地表达出来,在古代也不曾出现「这样的话」、「这样的文字」,而在现今文明的社会中,它却成了法律的条文,所以才出现这样的误区。




『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人犯了错,都只有法律可以制裁他。』

再说楚留香如果有彻底的法制观念,他还会去盗白玉美人,还会去做侠盗,还会成为盗帅?!

楚留香之所以有这样的话,我想是因为他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他在江湖中自己不沾血腥,也同样反对江湖中那一种视人命如草芥的现象,所以把这个『权利』光明正大地还给或是推给了『法律』。这可能也是反映他对理想的一种企求、希望吧。

况且你不会相信香帅会像那些『腐儒』一般抱着教条不放吧?!

如果是那些帝王将相做了令人发指的事、犯了大错,就算『刑不及』、『法不适』,落到香帅手上,我相信以香帅的睿智英明,还是可以或是尽力令行凶为恶者受到他应有的惩罚的,还是可以或是尽力还天下公道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6 3:38: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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