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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陈文玑

[还珠] 试解《蜀山剑侠传》系列的伪续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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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1 17: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lingyur 发表于 2025-4-10 22:59
你被这些图片误导了。这部书根本没有这个版权页,内页无版权无日期。

书脊的正气出版社,也只是蹭正气书 ...

我的意思,两利书局以前就有一些不规范的出版行为,以后的“正气出版社”也是两利的新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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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1 22: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ngyur 于 2025-4-11 22:44 编辑

如果要详细说的话,足以写一篇论文,只能简要地说明。
民国时期的出版法(1937-1947)对发行人(或发行者)、著作者有明确规范,但对出版者却未在出版法里作解释。这里引用百度百科,对发行人的解释是,1937年国民党政府的《修正出版法》第 3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
但分两利出版,正气发行,说明在承担义务上还是有所不同。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所有正规发行的民国书,版权页上,一定有发行者(发行人或总发行)、作者(著作者或编辑者),但不一定有出版者、印刷者。由此可知,民国书的版权页肯定是多种多样,各个出版社都不同的,拥有着相对自由。对应1937年《修正出版法》只有对书籍的发行人和著作人作出解释,便可知出版者并不一定特别规范。简而言之,当时送审的时候,发行人名字、地址、著作人、名字地址都需要备案,而出版者并不一定要备案。比如看两利书局同期的其他出版社的书(蜀山剑侠新传第一集)就知道,为什么可以没有署上出版者了。哪怕寻找民国前期和后期的书,其他出版社其他作者的,同样如此。
简而言之,正气书局必然是登记在册的具有出版印刷发行资格的机构,而写上出版者的两利书局未必是,因为并不必要,这个并非《出版法》规定的概念。
查上海当时的出版经售书局,在数百家之中,有新成立的正气书局,也有以往的老牌商务印书馆、世界书局等,就是没有两利书局。同时,这份调查中,还有新书书目列明,蜀山剑侠传34集,列明为正气书局出版经售。
查上海出版志,数百家出版机构中,同样有正气书局,显示1946年8月登记,其他新老书局都有,依然没有两利书局。
查1947年上海黄页,在出版印刷机构中,同样有正气书局。其中有一家两利图书社(可简称两利书局)却被归为书店一类,业务是借书租书,并无经售业务,就像几十年前我们镇上的借书店一样的性质,并不需要登记为出版经售机构。
姑且不谈蜀山剑侠传两利出版,是这个租书借书的两利,还是重新成立了一家两利,刘汇臣和陆宗植公告的卖绝契约是没有错的。两利书局的招牌是名义上由刘汇臣为责任人(类似法人,却非实控),实际上由陆过控制的(也许类似于现在的股东,也许比喻不恰当),出现版权纠纷时,两利被告,刘汇臣担责,而经售所得利益则由正气书局所得了,刘汇臣一次性拿到了1500万,结果也算两利了。所以,蜀山书中,两利书店、两利出版社、两利书局,名字不断变换,很不正式,由此可知端倪。
1946年10月武当异人传的版权页上同样是正气印行,两利出版。但是楼主在武当七女连载时的前引里写道:本书第一集,已由正气书局出版。到了1947年10月左右,峨眉七矮第三集(
年表称峨眉七矮第三集为9月出版)写到,蜀山近归本局收回,实际上是指法律上的收回,只有从法律上收回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拥有。
所以,两利是正气书局的马甲,但正气出版社不会是两利的马甲。
这个所谓的正气出版社,根本没有蜀山的纸型,书内无版权无时间,是实实在在的三无产品。套用当时的话说:“凡稍有价值之书,靡不有翻印伪本,假托乌有之店名,劣纸廉价以贱售”。



题外话,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专门法规对发行人的定义、义务和责任作规定。一般已不用“发行人”称谓。1954年出版总署《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将出版者和发行者分开,规定版权页应记载:“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称及所在地、发行者的名称。”这里的“发行者”仅表明其为负责该书总发行的单位。(引自百科)可见,此一时彼一时,如今出版者变得重要,而发行者的分量变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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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2 14: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lingyur 发表于 2025-4-11 22:15
如果要详细说的话,足以写一篇论文,只能简要地说明。
民国时期的出版法(1937-1947)对发行人(或发行者) ...



8楼的扉页是两利书店印行,应该不只是出版实体的存在吧。

按你的解释,刘汇臣等于是控制还珠楼主版权的经纪人,两利的招牌应该就是他得以将楼主版权变现的临时出版“实体”。

刘汇臣后来好像去了香港,而楼主与香港方面也好像一直保持联系。港地有盗版楼主作品的行为,楼主不可能毫无知情和表示。
因此我猜测港版的盗印及伪续,和刘汇臣、两利还是有着很大的联系。它为什么不盗印励力、正气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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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2 19: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ngyur 于 2025-4-12 19:45 编辑
陈文玑 发表于 2025-4-12 14:53

8楼的扉页是两利书店印行,应该不只是出版实体的存在吧。

任何推测要看依据,而不应看可能。如果只看可能,那么我说正气出版社就是蔣氏父子盗版蜀山,因为正气出版社就是小蔣带头搞出来的,在台也有社址。这样的可能有无限多,猜测毫无意义。



我说过5楼的图有问题,你被孔网的卖家误导了,简单来说,第一张第三张是实拍,第二张是盗图。这部书内页根本没有这个版权页。所以,你猜测刘汇臣跑到香港后,又去搞盗版了,可以有这个可能,但你猜测是他盗两利的书没有依据。因为5楼这部盗版书,根本没有第二张图那个两利的版权页。


8楼的扉页两利书店印行,和封底正气书局印行,正说他们之间背后是一家。就好像上面我提过的,1946年10月武当异人传的版权页上同样是正气印行,两利出版。但是楼主在武当七女连载时的前引里写道:本书第一集,已由正气书局出版。(如果背后不是一家,怎么会多次将出版和印行互相搞错呢?)
刘汇臣卖版权时,已经报纸公告,立卖绝契约书,一次性将纸型卖给正气书局,还有还珠好友律师朱鸿儒背书,绝无两卖的可能。民国版权官司、和版权管理,要比我们90年代严厉得多,真若两卖,刘汇臣在上海出版界也不必混了,那时候出版界是有公会这类组织的。这样的组织在是保护出版界同仁利益。而且事实上9月中旬公告后,正气书局确实拿到纸型了。否则由正气书局9月份印行的还珠小说的纸型从何而来。


至于还珠如果知道香港有盗版之后,会怎么样?他根本不会去过问,因为他急于和蜀山等神怪小说割裂,不会去打官司。就算打官司,也找不到这个被告。就算告赢了,也拿不到版税。(1939年左右,伪满就有2次盗版,近在咫尺,还珠也没对伪满表示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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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2 23: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lingyur 发表于 2025-4-12 19:38
任何推测要看依据,而不应看可能。如果只看可能,那么我说正气出版社就是蔣氏父子盗版蜀山,因为正气出版 ...

那两利就是刘彙臣享有相对独立的版权的一种商业行为?他完全可以把版权也同时转让给正气,经济补偿更多,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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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3 12: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文玑 发表于 2025-4-12 23:16
那两利就是刘彙臣享有相对独立的版权的一种商业行为?他完全可以把版权也同时转让给正气,经济补偿更多, ...

刘汇臣类似于法人,但没有控制权。大体上是这个形式。



比如现代,某人丢了身份证,有一天忽然发现,莫名其妙成为某公司的法人,但实际收益、经营管理,一概没有,更别说赚钱了。没有因为官司,成为被告就不错了。
后来政策收紧,光有身份证还不行,可能还需本人,才能注册或更换法人。于是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出现了。比如,某培训机构预收了一大笔学费,然后找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得以卷钱跑路,那些因为贪图几百块钱提供身份证办理的人,就变成了老赖。这样的玩法一直都有。
同理可知,成为法人,并不一定有控制权和收益,但必然要负责任。
朱鸿儒的操作,便类似如此,因为此前并不知天津励力是否已经卖版权了,当时又没全国联网。于是为了规避风险,弄出一个两利书局来投入市场,一旦发现侵权事件,一切由刘汇臣负责。公告上也曾作以前发生的版权纠纷由刘负责的声明。但这个负责期限大约是一年。所以两利在一年后消失。并且两利绝对没有其他作者,其他作品,只有公告上转让版权的还珠诸书出版。


我只能说,是这个原理,我只能对当年的事情作近似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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