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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古龙离家出走与丢失身份证疑云_试解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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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半剑飘东半剑西 于 2025-4-25 12:27 编辑

        时间到了1955-09-##~1956-06-##,古龙读高二的阶段。

       假如当时郭妈妈重新建立家庭,未成年人古龙,户籍本年龄刚刚到14周岁,监护人加上了后父。
       当时,如古龙同学所说,后父不喜欢古龙兄妹。
       那么,后父为古龙办身份证未必很主动,至少会拖拉。
       一旦古龙出现借宿多名同学家、持续地不在家里吃晚饭、不在家里睡觉情况,办户口此事自然更有可能不主动参与。

       因此,古龙高中没有身份证此事,除了
      “第一种可能,离家出走没有带身份证。第二种可能,离家出走丢失了身份证。”
      之外,还有第三种、第四种可能:

      第三种可能,实际没有办理身份证
      第四种可能,办理身份证,但没有到户籍部门办理最后的具结手续,导致来不及领取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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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11  古龙同学民国身份证上的生物特征

      时人或时人父母,对于民国40年代到50年代的先人,虽能回忆音容笑貌,却不知其十个指头的每个是斗形纹抑或箕形纹
      但部分人却可以因为找到先人民国身份证上的生物特征登记,从而得知。

      其所谓生物特征主要指十个指头的斗形纹或箕形纹属性。
      一般而言,斗形指纹呈闭合圆圈状,箕形则呈现开口的山脊状纹路。
      斗形纹和箕形纹:这两种纹路都是在胎儿发育过程中形成的,主要受到皮下组织对指肚表皮顶压方向的不同影响。
      每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至今未发现两个完全相同的指纹。
      但民国的信息化条件无法将每个居民的指纹录入于身份证,但做了变通处理。

       民国某些地区已经实现的生物特征登记,将居民的十个指头的斗、箕属性,一一登记:
       如果该指头是斗形纹,则记为“Ο”;如为箕形纹,则记为“×”。
       民国有些经济落后地区,某人没有相片,所登记的生物特征,增加了体貌特征描述。
       例如痣、胎记、左眼瞎等,以增强身份唯一性。
       当然斗、箕属性没有指纹的唯一性,但十指的斗、箕属性,相当于2进制的10位,表达了1024种可能
       ——存在1024人,其十指的斗、箕属性完全不一样。(2的10次幂是1024)
       这种生物特征的登记,是采用法律形式强制登记的。

      1946年1月3日在修正后《户籍法》,国府首提制发国民身份证之要求,其中明确了“将指纹作为生物特征登记”的法律依据。
      1947年5月,国府开始制作第一代双页折叠式身份证,其中明确包含指纹符号登记 。
      1948年版本的国民身份证调增加到四折页设计,但仍继续指纹符号登记的规则;
      1949年后该制度在台湾地区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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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古龙同学的国民身份证,其中是有指纹符号登记——十指的斗、箕属性;
       不过,登记与1948年以前略不同,斗形纹继续记为“Ο”;而箕形纹,则改记为“V”(类似打钩同意的符号)。
       一个比较明显的推论就是,领身份证过程,14周岁的小孩(譬如当时的古龙),由监护人陪同下,验证十个指头的斗形纹或箕形纹属性,是否与登记吻合。

       因此说,其中包含多个繁琐过程。而郭妈妈有没有时间?古龙有没有时间?
       这些都会影响当时古龙是否领取了国民身份证的可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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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半剑飘东半剑西 于 2025-4-26 09:53 编辑

      没有身份证的后果,可能很糟糕。

      1949年5月19日,由台湾省政府和省警备司令部出面,联合颁布了《戒严令》。
     《戒严令》,自1949年5月20日起,台湾全境实行戒严,
      居民无论家居外出,皆需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检查(其中,未满14周岁者或办证未领取者,可使用户口簿或户籍誊本替代身份证明),
      否则一律拘捕

     因此,如果古龙属于第四种可能,办证未领取者,可使用户口簿或户籍誊本替代身份证明。
     只要回到家里找家长,便可用“户籍誊本替代身份证明”。

     倾向于让古龙走上街头的原因与熊飞关系不太大(但古龙要好同学的家长知道了某事),某大事(如与后父激烈争吵或其他),造成高二时一直未去补办身份证或拿取户籍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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