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版社擅出古龙著作被判赔偿
2008年11月28日 10:15:00 新闻晨报
珠海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了《楚留香傳奇》等6部古龙所著武侠小说,这些作品在沪上某书店进行销售,上述两单位被美国宋氏企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25日,上海黄浦法院一审判决出版社和销售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出版社赔偿40万元。
据报道,美国宋氏企业公司诉称,真善美出版社于1960年至1966年间,聘请作者熊耀华(笔名古龙)写作《楚留香傳奇》、《情人箭》、《浣花洗剑录》、《大旗英雄传》、《湘妃剑》、《孤星传》6部武侠小说。双方约定,著作权归真善美出版社暨宋德令之父宋今人所有。1984年,宋今人去世,宋德令继承真善美出版社及其拥有的全部作品著作权,1996年,宋德令将这些著作权转让给美国宋氏企业公司。2006年4月,美国宋氏企业公司在上海某书店发现了珠海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古龙作品集。珠海出版社辩称,曾与“古龙著作管理发展委员会”、“古龙著作发展工作室”的授权代表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并在广东省版权局登记备案,因此既无侵权故意,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某销售单位辩称,不明知涉案图书侵权,若确系侵权可停止销售。法院认为,珠海出版社未经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侵权故意明显,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之侵权。销售单位销售侵权作品,其行为亦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但其提供了图书的合法来源,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即可,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按:以下所引内容为1997年10月9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关于台湾“古龙着作管理发展委员会”负责人与台湾“古龙着作管理发展工作室”负责人是否侵犯古龙《孤星传》《湘妃剑》《情人箭》《大旗英雄传》《浣花洗剑录》《楚留香傳奇》六部作品版权持有人台湾真善美出版社宋德令先生著作物权的刑事判决书,结论为:此二位负责人无罪。构成侵权的大陆珠海出版社出版古龙作品集(包括上述六部作品)的负责人(具体情况参见上一篇博文)。转载的判决书如下:】
违反着作权法案刑事判决书-95自145
2007年10月09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95,自,145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5年度自字第145号
自 诉 人 甲○○○ ○○○○○○○○○○ ○○○(美商宋氏企业公司)
S.A
代 表 人 乙○○
自诉代理人 罗圣乾律师
被 告 丙○○
丁○○
上二人共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