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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1:52 发表 这显然并不是种族的划分,而是公私法要求不同,对掌握权力的人有更高的要求。不能以元朝的划分来类比。比如,作为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的时候,就不能以“市民”来要求。而平等的人之间的事务,不能要求每个人都以“公民”的要求,以全社会的利益为考量做出价值判断。比如买卖总是卖者求价高,买者求价低,只要符合法律,不需要以整个市场的兴衰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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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2:15 发表 这是当初制定的法律,受苏联影响很大(历史原因),所以民法通则还是如此。实际上应该使用的词汇是“自然人”。因为即使是“公民”的指称不以我所说的“公民”要求,只是公法概念,其至少也不包含“外国人”和“ ...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9 11:58 发表 在我看来,正在服兵役的人就是军人,是用全体公民的钱养起来的武装力量,就象是我养着的保安,平时好吃好喝好穿的伺候着,一旦来了强盗小偷,他就有义务来保证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用不着军人靠提高自身的觉悟来履行义务,比如让他深刻领会到作为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9 13:15 发表 支持你的观点的依据是黑格尔的学说和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你怎么不引用呢?
风行天下 发表于 2009-2-8 18:48 江湖中是没有法院的。 江湖讲的是丛林法则,谁拥有更多更强的暴力,谁就执掌了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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