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楚留香是什么时代的人及其法制思想
这个不太好考证,但至少他在李寻欢和陆小凤之前,在《决战前后》中古龙写陆小凤掠出紫禁城时,说了一句:“就连昔日的楚香帅也不能”,因为游客82网友已经考证出陆小凤是明神宗时代的人物,那么楚留香应当也是明朝或是明朝以前时代的人。
从这里来看,楚留香应当是一个古人。
依维维安的观点来看,古龙在写这么样一个人物的时候,当然应当让楚留香符合他所处于的生存环境,他的思想、观念都不能超出他所处在的时代的局限,换句话说,就是不能具有现代人的意识。否则就会令人费解,就与其所处的生存环境有点儿抵触、有点儿矛盾了。
在这里,我不能用古龙说过的这样一句话来反驳:“人类的观念和看法,本就在永不停的改变!随着时代改变!武侠小说写的虽然是古代的事,也未尝不可注入作者自己新的观念。因为小说本就是虚构的!写小说不是写历史传记,写小说最大的目的,就是要吸引读者感动读者”。(写在《天涯·明月·刀》之前古龙)因为维维安已经说过了:“这是由于作家在刻画楚留香这个人物时所陷入的一种误区”。
以金瓶梅为例,它写的是宋代的故事,其中的人物当然都是宋代人,但是这部小说描写的却是明代后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封建主义封建制度濒临没落时社会的现状,至于其中的性描写所代表的荒淫,也正是明后期的一种客观反映(同时期的三言两拍在这方面相近之)。这部书中的西门庆的思想与观点,并不是属于宋人的,而是属于明朝人的。
作家出于现实的压力,有时不得不借古指今(有时是为了创作的方便),所以他们笔下的人物所处的时代可能是以前的,但其中人物的思想与观点和他们所处的现实情况却可能是属于作家所处的时代。以维维安所举的《红楼梦》为例,曹雪芹是清代人,但却将贾宝玉放在了明朝;吴敬梓生活在清,也将〈儒林外史〉的背景放在了明。至于蒲松龄,更是借鬼狐抒写世界。古龙及其相同处境的武侠小说作家为什么将其作品淡化历史背景,据叶洪生所言,是与政治因素有关的。但我相信,即使没有那个暴雨专案,古龙也不会重化小说的历史背景的,非其不能,乃不愿为。
作家的创作也是他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的体现。
在封建社会里不可能会出现楚留香这样具有现代人理念的人物,但是楚留香毕竟是出现了,这个原因,还得从古龙身上去找。说到这里,有必要说说“侠”为什么会出现,人们为什么对“侠”充满了向往。
在原始社会那个大同世界里没有侠,也不需要侠的存在,后来出现了国家,有了剥削、阶级,有了军队、法律、监狱,不平等就出现了,直到漫长的封建社会消亡。正是基于这种不平等,才给了侠以生存的土壤、水分和空气。侠是一种实现彻底平等的理想,侠的出现,是为了救济制度所无法达到的部分,是为了救济事实上的不平等。通常来说,人们还是寄希望于青天,例如包公;退而求其次的便是“侠”了。青天可以依据天理人情国法来判断是非,“侠”只能以个人的意志进行判断。
“侠”的所做所为如何才能保证是绝对正确的?“侠”有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如何解决“侠”的所为与现实的规则制度间的冲突与矛盾?这样的问题,古龙在塑造楚留香时一定也会考虑到。江湖是一个缺乏规则的地方,人们可以用模糊的道德概念进行衡量、判断,并将之作为自已行事的依据。在古龙所处的时代,武侠小说作家们几乎都是这样认为的,包括到现在可能还是这样认为。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古龙找到了“法律”这两个字,只不过,他不是一个社会学家──也许这正说明了古龙思想的不成熟,他无法找到一个适合自已指导自已的理念,也可能是他的局限性,也可能是他的思想还不成熟,也可能古龙在看待社会方面只是感性的认识,缺乏理性的分析。在当时的古龙看来,“法律”也许是完美的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当然他说的“法律”是公共的意志,并不是指封建时代的恶法。
说到这里,可能扯得远了一些,但这主要是说明楚留香为什么会具有法律意识的。
可以从形式上将楚留香理解为一个“古人”,但他的精神是属于“现代”的,这二者并不矛盾。楚留香的行事方式、准则与做人的理念,实质上是古龙的世界观的一个反映。
至于他们穿的是什么衣服,用的是什么武器,都并不重要,甚至他们的名字也并不重要,那只是一个符号,一个象征,能读出其中蕴含的精神就足够了。
一个小注:〈拳头〉里古龙写到了“嬉狼”,嬉狼是什么意思?在小马那个时代里有这个概念么?这样的写法,蒲松龄早就用过了。
2、从法律庄严到快意恩仇
这说明了古龙思想成熟的一个过程,所以并不费解。
武侠小说不是社会小说,作家也不是政治家,指望一本小说或一个作家指出社会前进的方向或是社会矛盾解决的办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富兰克林是以政治家的身份而不是以作家或自然科学家的身份参与起草〈独立宣言〉的。对于古龙来说,他向往与追求的是人性的自由与解放,而不是为自已加上许多束缚。他在谈起俞秀莲和孙小红时说过,如果他写俞秀莲,一定会让她主动去追求李慕白,虽然在那个时代是不可能的。所以他写孙小红敢于追求自已的幸福,赋予孙以现代女性的思想与理念。
古龙在创作楚留香时也许认为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良好办法,但到后来,他发现法律并非是那么完美的公器,并且让“侠”处处受制于“法”,也无法显示出张扬的个性来,更没有办法写武侠小说,因为“侠”与社会规则之间本来就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无论“侠”再怎么以公平正义为标榜,大多都是不折不扣的杀人犯,甚至于那个“侠之大者”郭靖也是如此。
但这并不是因为古龙“觉得与文章所表现的大背景有些不协调”。
快意恩仇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当然原始社会除外)中都是不允许的。从中国有了法律开始,“贼杀”一直是严惩的对象,即使刘邦为了笼络人心而宽法度所作的约法三章中不也说了么: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里面,也没有说为了报仇而杀人可以免罪吧。
武侠小说中的快意恩仇是不是也与大背景有些不协调呢?
当然,以上我说的,也只是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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