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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台湾奇侠传》作者林朝钧重要生平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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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一万步,即使林朝钧在普通中学(男女同学),与女学生谈恋爱,在日据时期也不允许。
       日据时期中学校(如台北一中、台南一中等)多由日本总督府管理,强调师道尊严与纪律,师生间若发生亲密关系,通常被视为严重违反教师伦理,校方可依内部规章解聘或处分。

       可能触犯刑法具有为:
       [1]若女学生未满16岁(当时《台湾刑法》沿用日本1896年刑法,1922年施行于台),教师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使“合意”,仍可能依第75条(准强奸罪)或第76条(准猥亵罪) 起诉
      [2]若已满16岁但属在校未成年(当时中学多为12–18岁),虽无专门“师生恋罪”,但若利用身份胁迫或权势,仍可被以强制罪、公务员职务上强制等相论处置

       林朝钧的年代,存在社会与校规压力。
       日据时期中学教师多为日本人或受日本教育的台人,社会风气保守,师生恋不仅遭校方严惩(如停职、解聘、移送司法),也可能被舆论挞伐;
       但实际处罚与否,高度依赖是否曝光、是否涉及性行为、女方家庭是否告发,并非所有恋情都会被追责。

       假如林朝钧在普通中学,从《诗报》的批评看,估计属于女学生满16岁、“自愿”“合意”,但因女方家庭告发或同事告发等导致“事件曝光”,受到解聘处分但未入罪。
       前推测女学生父亲向学方告发,导致学校无从“偏袒”林朝钧。

       推测理由同前,报社允许其任编辑,证明林朝钧未被“入罪”,但入了教育系统的“黑名单”,只好离开教职,但不妨碍在报社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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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概率偏大的,依然是“州立、市立高等女学校”,带自传性质的小说也指向此。
       倘若如此,在三十年代的日据时期,范围可大大缩小。例如:

       “台湾总督府台南高等女学校”成立于1917年,位于台南市,属日治时期设立的中等教育层级“高等女学校”(相当于女子高中),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持续办学
       原址在台南市竹园町(今东区),即现国立台南第一高级中学(台南一中)对面、国立台南女子高级中学(台南女中)现址。
       该校于1945年后改组为“台湾省立台南第一女子中学”,1947年与南二女合并为今台南女中。

       和其他武侠小说作家不太相同,林朝钧本来有一份非常体面的工作,如果不是因为一个变故,他可能安安稳稳地在“高等女学校”任职到终老。
       但因为与其授教一名女学生的“超越关系”,触犯当时的教规与殖民地法律,林朝钧丢失教职,不得已暂时鬻文为生,发表了言情小说和武侠小说;
       本来报社发预告准备刊载林朝钧的小说,但因故没有连载。
       从预告分析,林朝钧至少准备了三篇中长篇小说。
       而可能也因同样原因,林朝钧离开了报社的编辑位置。

       这就是林朝钧的重要生平,其武侠创作动因,也成为武侠作家创作动因中特殊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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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半剑飘东半剑西 于 2026-6-1 21:30 编辑

       按:
       按照现代的眼光视之,林朝钧的或有过失主要是“公平教育问题”。
       如果林朝钧采取辞职做法或者女方转学校,继续维持“公平教育”、“不妨碍第三方利益”,就没有大的过错。

       因此当时论战时一些观点,将文学作品与作者个人行为分开,有一定道理。
       重要的是知错能改,社会应该给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例如萧敬人先生,以前也犯过错、且是大错,但社会予以其供改过自新机会,现在大家不是还在看他的武侠小说。他的武侠小说价值,也得到充分的肯定。



      (考证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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