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想不开所言:“你能确定他是不是真心要这样?你不能确定。没有人能够确定,除了他自己。”这倒是令人糊涂的,因为在前面他也说过:“不管结果怎样,我们的法律肯定会在事先确定那个人是不是真心要杀人,而且这个结论对那个杀人的人的最终惩罚影响巨大。”这两句话,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先就这句话来说,我觉得不矛盾。杀人了,理所当然的会有警察或者什么别的人士来问或审查这位凶手。也就是说,在有最终决定前,当事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别人不能确定,但他自己可以,我们的法律会在确定后在施行,这是公平的。那么把事情缩小,在你删除某个文章前,你问过作者吗?你会说,因为事情很小,因为作者根本就没诚意,因为作者也不一定天天在线,可这都是你自己的主观想象,退一步讲,就算情况真是这样,那么,你完全可以注明理由。既然在删除的时候有这种功能,你就应该用,不然要短信通知做什么? 其次是这句: (如果只有行为人本身才能确定其做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的话,那么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己的法官,也只有每个人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司法机关显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司法机关存在,其中一个作用就是审查,犯罪者可以不承认,但司法机关在全面核实后,可以做出一些认为可以的结论,而且大多数结论都是正确的。但是不管对错,司法机关在事先都会去问一下犯罪者。估计还没有哪一个部门或者组织说,我看见你杀人了,我觉得你就得死。然后把人用布罩蒙起来,一刀结果,连对那人说声的想法都没有。 犯罪者死也是糊涂鬼,没人对你说,你触犯了哪条哪条,为什么要这样施行。 恐怕就是万恶的旧社会在行刑前官府也会事先通知然后给个理由吧?哪怕这个理由就根本不成立。] 顺便说一句,上次的回复并不是因为我被删帖才来这里长篇大论的。 如你所说: (其实,会员与论坛的关系,应当属于民事契约,拿杀人这样的刑事案件进行类比显然是不妥当的──论坛所有人提供免费交流的空间,并且制订了一个规则(也就是合同要约),你同意他的规则并且完成注册行为,等于作出了承诺成立了一个民事合同。你在论坛上的行为,必须要遵守合同执行,否则就是违约。) 那么,违约的人有没有权利知道他违背了哪点呢? 不过既然你已经讲:不管是谁,只要发布类似的贴子,一律不加通知不给原因的予以删除。那就没法子了。 你就是要这样做,谁管的着?套局老话,叫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不过还是想起来,哪怕犯罪团伙,杀人前,也会说那么几句:大爷我是谁..你死了别找我..来生投胎做个什么云云。 不是吗? 对于这句话:(我可以很明确的回答:绝对不欢迎这样的人!
因为这个论坛叫作古龙武侠论坛,到这里喝古龙的血吃古龙的肉恨古龙入骨的人,叫作外敌;为其作内应的,称之为内奸。) 那我也没什么好说的。不过请不要把词语倒过来说,我记得我说的是:(难道说一个恨古龙要吃古肉喝古血的人来这里,)不是:(到这里喝古龙的血吃古龙的肉恨古龙。) 文字游戏我玩不起,我也不想被这么一句话给拉下台。 却不时的想起现在的国际局势,和中国建交的国家中,有没有几个不是那么真心诚意的?有没有几个不想我们国家越来越好的?那么我们的外交部是不是对那些国家的人说:我明确的告诉你,我们不欢迎 ??? 到这里为止。 (关于对你的贴子予以删除的事情,虽然不是发生在考古,但是我作为总版主,应当可以处理其他版块的贴子。至于删贴的原因,凌妙颜已经说得很详细了,不再赘述。作为没有任何背景的小论坛,我不希望出现任何敏感性的贴子,我只是重复一次:不管是谁,只要发布类似的贴子,一律不加通知不给原因的予以删除。) 重申,我不是因为自己被杂滴才来这里讲话的,实在不信,您可以回去看看,在欢乐那个帖子里,我一共八个回复,最后那个不算,第15.20.23是跟人辩论。第11是说我要努力灌水。第12.10是说我那帖子不是发在考古的。只剩下第1个,而那个我是在反省自己。问自己是不是错了。 也就是说,在当时我对这个问题就没太在意,何况问题已经解决的现在。就算在那个帖子里,我也只是陈诉一个事实,而且我确信,在里面我没有表露任何有违国家政策侮辱国家的事。 当然,您和我立场不同,你要为整个论坛,所以谨小慎微。我却不是。这就好比金庸鹿鼎记里的那个情节,康熙明知道他的大臣没错,但只能伺他死,因为康熙后面还有敖拜。 所以在那里我也只是想要个答复罢了,或者您答复了,不过我没看见。 不要把我想象的那么小气。 我是想不开 另:实在很欣赏您的作风,单就凌晨三点就回复来说。 在另:(问几句似乎没有什么更大的恶意在内,大可不必因此耿耿于怀。当然,也许是因为那句话说得不够婉转,所以导致你产生了委屈之感,如果你因此受到了伤害,我代表论坛向你表示谦意──不会说话是一个人嘛。) 在这个观点是我只是陈诉一个事实。您也承认这是事实,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了。 而且我的意思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做的更好,而不是在事后去道歉。 现在想来:要求别人总比要求自己简单 这句话也是事实。 想不开 即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28 12:05: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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