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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2:25 发表 不是说你不能过问公司的具体运行,而是说你不能以一己之力干预决策,你可能不用考虑公司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不必为整个公司的行为负责。最坏的情况,公司触犯了刑法,你就不必负责,甚至可能是你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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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2:34 发表 以国籍为要求,其公法性质已经很明显了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22:35 发表 公司亏损了怎么办?公司财产让贪污了怎么办? 损失的不是我的财产啊? 我怎么不用负责? 公司的决策得经过股东的同意吧?总不能随随便便把公司的债权放弃了,把公司的财产送人了吧?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22:40 发表 谁告诉你公法与私法是这样划分的?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3:02 发表 你也要负刑事责任吗?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8 23:06 发表 你以为公私法是怎么划分的?调整平等主体将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私法,国家和个人平等吗? 当然咯,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国内来讲,理论上,公民就是市民,和自然人的范围也重叠,因为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 ...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12:22 发表 “凭心而论”,傅国涌这篇文章实在不怎么样。
原帖由 风行天下 于 2009-2-8 23:14 发表 国家和个人做生意时,当然是平等的。 政府向我采购十个盒饭,这个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平等的。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9-2-9 00:51 发表 我刚刚这么说是因为“公民”的概念提到了“国籍”,国籍法是公法,丧失国籍的人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参加选举。 不在服兵役的老百姓就是市民,看到敌人可以跑,在履行兵役义务的人,就要以公民来要求,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上,不可以当逃兵。 这和你这条回复的道理是一样的,我平时和你做交易,比如卖一支笔给你,我就不需要从国家利益出发,只要考虑我个人的获利就可以了。 现在讲现代的侠士,我认为他们就像我提到的那个案子一样,虽然不掌握公权力,不是职责所在,却为需要帮助的人找到判决书,这也是一种私力救济啊。现代的侠士不需要飞檐走壁,他们可能见义勇为,勇斗歹徒,可能是个侦探,为世人揭开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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