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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让你飞

[溯源] 「古籍溯源」之十八——绝代双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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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0: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daxigua888 发表于 2013-3-26 10:29
据说真善美有6部著作权。。。

就算他们有6部作品的著作权,等古龙死后50年,他们拥有的著作权同样会失效。

因为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而不是著作权拥有者死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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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笑商 发表于 2013-3-25 20:56
嗯,人是人,书是书,必黑大温渣,誓修大温书
从今年开始,我会全校温书所有版本,综合各家之长理出一套 ...

好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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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8: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凌妙颜 发表于 2013-3-26 10:47
就算他们有6部作品的著作权,等古龙死后50年,他们拥有的著作权同样会失效。

因为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 ...

我在想一个刚出道的作家处于弱势地位把自己的处女作著作权卖断给了一个出版社,过了50年作家还健在,著作权是否已经失去?目前起点等网络写手拥有什么权利?

其实我纠结的是真善美的著作权是否属于法人作品?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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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8: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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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8: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算法人作品吧?难道那几本书竟是真善美主持创作,代表了真善美的意志?显然不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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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9: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呃……古龙是台湾人不宜用这边的著作权法来解释吧,是不是应该贴个那边的?
(换句话说温的就要去找马来西亚的著作权法了……好复杂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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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1: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daxigua888 发表于 2013-3-26 18:29
我在想一个刚出道的作家处于弱势地位把自己的处女作著作权卖断给了一个出版社,过了50年作家还健在,著作 ...

我在想一个刚出道的作家处于弱势地位把自己的处女作著作权卖断给了一个出版社,过了50年作家还健在,著作权是否已经失去?目前起点等网络写手拥有什么权利?

答:如果著作权被出版社买断,就算作家还健在,著作权仍归出版社,作家本人已经失去著作权。如果起点等网络写手的著作权被买断,他们没有著作权,但拥有署名权。

其实我纠结的是真善美的著作权是否属于法人作品?

答:很显然,那六部作品是古龙创作,作者是古龙,而非真善美,不是法人作品,只是后来作者古龙将著作权转让给真善美出版社。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风行天下@尧吉 对这个问题更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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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1: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笑商 发表于 2013-3-26 19:43
呃……古龙是台湾人不宜用这边的著作权法来解释吧,是不是应该贴个那边的?
(换句话说温的就要去找马来西 ...

台湾的旧著作权为终身加三十年的原则,92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改为著作人的生存期间及其死后50年,与国际公约接轨。

网上能搜索到的《台湾著作权法》一般都是民国七四年版,即1985版。

不出意外的话,马来西亚也是国际通行的终身+50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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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2: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凌妙颜 发表于 2013-3-26 21:31
我在想一个刚出道的作家处于弱势地位把自己的处女作著作权卖断给了一个出版社,过了50年作家还健在,著作 ...

daxigua888 发表于 2013-3-26 18:29
我在想一个刚出道的作家处于弱势地位把自己的处女作著作权卖断给了一个出版社,过了50年作家还健在,著作权是否已经失去?目前起点等网络写手拥有什么权利?
答:如果著作权被出版社买断,就算作家还健在,著作权仍归出版社,作家本人已经失去著作权。如果起点等网络写手的著作权被买断,他们没有著作权,但拥有署名权。

其实我纠结的是真善美的著作权是否属于法人作品?

答:很显然,那六部作品是古龙创作,作者是古龙,而非真善美,不是法人作品。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
1、著作权的范围参看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专属于作者自己的权利,而出版、发行、改编等权利则属于可以转让的,所谓的“卖断”,即是指除此四项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言,“卖断”之后,作者仍然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此四项为人身权,人身权不可转让,其他属于财产权,可以转让。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真善美出版社享有只是出版发行权,并非作者。

3、专有出版权的权利保护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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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3: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笑商 发表于 2013-3-26 19:43
呃……古龙是台湾人不宜用这边的著作权法来解释吧,是不是应该贴个那边的?
(换句话说温的就要去找马来西 ...

这个涉及到到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所以在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如果由大陆地区的法院审理,通常情况下,应当适用的是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

温虽是马来西亚人,但经常居住地在香港,现在似乎又常出现在大陆,香港、马来西亚、大陆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不同的法院受理,所适用的法律也不会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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