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古龙的一段话:
版权问题
在一个有文明有文化有法治的地方,一个创作者的权益,是绝对会受到保护,如果他的版权受到损害,对方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楚留香”版权问题却是一个很滑稽的例外。
一个小说中的人物能够被群众所重视,被群众所欢迎宠爱,造成一股相当大的轰动,使得这个人物能够在娱乐界、影视界,甚至音响唱片界甚至服装界、建筑界,都造成一种相当大的轰动,这种光荣,当然属于大家的。
属于制作者,以及扮演剧中人的演员明星们。
可是这个人物的版权,绝不属于哪部电影或是哪部电视剧集的制片、导演、演员,就算那个演员是明星也一样,不能例外。
阿嘉莎克丽斯蒂创造“包洛特”,柯南道尔创造“福尔摩斯”,无论哪一个行业,如果要使用“包洛特”和“福尔摩斯”的名字,都一定要经过作者本人或是作者亲属、后代同意,而且要付给他们相当庞大的一笔数目作为权利金,无论哪一种行业都不能例外。
伊恩佛来明创造的“〇〇七”,更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无论哪一行要用“〇〇七詹姆斯庞德”作为宣传号召,都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史康纳利”和“罗杰摩尔”是无权做主的,因为他们只不过是饰演这一个角色的演员而已。
楚留香呢?
我笑了。
我只有笑笑,讲起来我可以打官司,而且我可以说我是绝对可以受到法律保障的。
可是我只有笑笑,因为自古以来中国的文人是不喜欢打官司的,打官司太麻烦,太不好玩,肥肥和秋仔却又是那么好玩的人。
除了笑笑,还能怎么样?
可是在一个有法治,有文化的地方,这个问题还是应该提出来让大家来对准眼睛看一下的。
用眼睛对准来看一下的意思,换句话来说,也就是希望有关这种事件的各方面也应该用一种非常“文明”的态度,来“正视”这种问题。
我相信这一定也是千千万万辛苦创作的朋友,所希望的有关方面正视的问题。
争论了那么长时间,似乎都忘了《谁来与我干杯》的作者究竟是谁。在未取得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他人的作品公然发布在网络上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既然如此,五十步笑百步又有什么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