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凤舞灵犀在2006-4-26 16:40:08的发言:
既然都是拿别人的东西就没什么好论的了!
以后在努力的去拿
说来说去还是上面这个“灵犀”的话实际些!
先就事论事。网络上呢,这个东西本就很难说得清。我发帖时原就没指望你们会承认。俺不过指出来而已作为提醒。各位可以回头看看我第1楼的主帖,有骂人么,有吵架么?但既然话题扯开了,俺就陪你们说几句。更何况,俺本来仅仅是来这里随口1说,却被凌坛主指为“有备而来”。嘿嘿,好歹大家勉强也算得上同道了,我要是不借这机会让你们当中那些想开窍的人(请注意我针对的仅仅是部分人而已)受受教育,对得起这4个字么?
争论了那么长时间,似乎都忘了《谁来与我干杯》的作者究竟是谁。在未取得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他人的作品公然发布在网络上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既然如此,五十步笑百步又有什么意义?
得到的结果可能和大家原先的想法有点出入。 第一、将实体书的内容公布到网上,如果标明作者等信息并且没有使用通过该书构造商业行为,那么不属于侵权行为。
这是两个人各自的回复。到底谁有道理呢,大家自己看了去想。
另,前面有人提到人身攻击,大家可以自己回去看帖。是凌坛主先感觉我很弱智的,俺不过用同样程度同样性质的词礼尚往来而已。不过今天不纠缠人身攻击这个事,所以不想多扯。当然了,谁高兴玩这套呢,俺也奉陪。
差点忽略了1个很重要的事,之所以忽略是因为这个人经常被人忽略,虽然他常常上窜下跳地试图引起大家的关注。当然了,既然我想起来了,在情在理都得赶紧说明1下:今天俺最高兴的是又看到了魔刀丁鹏先生!这感觉真好!
再继续。似乎凌坛主说你们这有个谁谁谁是法官?呀,你们这地方还能出法官啊?不会是你们论坛的什么监狱插件里的虚拟法官吧?退1步说,就算真是现实里的法官呢,俺也不慌它!
还有,你说把酒对不?那行。就像你那个《干杯》的版本明明是从我们热血古龙(http://www.rxgl.net/)那抄袭的却死不承认还弄出许多莫名其妙的证据来狡辩1样,俺也学你这招--你说这本书最早出自把酒之前的那个论坛对吧?拿证据来!拿出使人信服的证据来!
此外,凌坛主不是之前让我别在这说青龙的http://www.rxgl.net/是热血古龙么?俺本来也应承你说在之前的回复里不提的。可你又扯到别的什么“热血古龙”上去了,那不怪我啊。
最后,似乎前面有人说什么道德啊,什么法律啊!拿好极了!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古龙照片事件,你们不会就忘了吧?古龙武侠论坛,嘿嘿,贴出古龙先生的照片来,却把自己论坛的名字和地址弄成大大的红色水印打在他老人家脸上!厉害呀,本事呀!这类行径难道不是你们古武开的先河?
热血古龙(http://www.rxgl.net/) 隆吾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