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坏
发表于 2006-4-25 18:06:20
<P>恩.看这帖子的标题,刺猬兄语气还是蛮平和的...看完帖子了(包括所有回帖)...结果俺还是信妙颜老猪!</P>
<P>大家都是为了古龙作品的推广尽一份力而已(希望大家多想想这句话).</P>:emem34-dx :emem34-dx :emem34-dx
西楚小霸王
发表于 2006-4-25 20:29:32
<P><FONT color=#ff0000>做狗做的都这么累,干脆做人算了.</FONT></P>
大嘴狼
发表于 2006-4-25 20:45:11
<P>引用古龙的一段话: </P>
<P> <STRONG>版权问题</STRONG></P>
<P> 在一个有文明有文化有法治的地方,一个创作者的权益,是绝对会受到保护,如果他的版权受到损害,对方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P>
<P><BR> 关于“楚留香”版权问题却是一个很滑稽的例外。</P>
<P><BR> 一个小说中的人物能够被群众所重视,被群众所欢迎宠爱,造成一股相当大的轰动,使得这个人物能够在娱乐界、影视界,甚至音响唱片界甚至服装界、建筑界,都造成一种相当大的轰动,这种光荣,当然属于大家的。</P>
<P> 属于制作者,以及扮演剧中人的演员明星们。</P>
<P><BR> 可是这个人物的版权,绝不属于哪部电影或是哪部电视剧集的制片、导演、演员,就算那个演员是明星也一样,不能例外。</P>
<P><BR> 阿嘉莎克丽斯蒂创造“包洛特”,柯南道尔创造“福尔摩斯”,无论哪一个行业,如果要使用“包洛特”和“福尔摩斯”的名字,都一定要经过作者本人或是作者亲属、后代同意,而且要付给他们相当庞大的一笔数目作为权利金,无论哪一种行业都不能例外。</P>
<P><BR> 伊恩佛来明创造的“〇〇七”,更是一个最好的例子。</P>
<P><BR> 无论哪一行要用“〇〇七詹姆斯庞德”作为宣传号召,都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史康纳利”和“罗杰摩尔”是无权做主的,因为他们只不过是饰演这一个角色的演员而已。</P>
<P><BR> 楚留香呢?</P>
<P><BR> 我笑了。</P>
<P><BR> 我只有笑笑,讲起来我可以打官司,而且我可以说我是绝对可以受到法律保障的。</P>
<P><BR> 可是我只有笑笑,因为自古以来中国的文人是不喜欢打官司的,打官司太麻烦,太不好玩,肥肥和秋仔却又是那么好玩的人。</P>
<P><BR> 除了笑笑,还能怎么样?</P>
<P><BR> 可是在一个有法治,有文化的地方,这个问题还是应该提出来让大家来对准眼睛看一下的。</P>
<P><BR> 用眼睛对准来看一下的意思,换句话来说,也就是希望有关这种事件的各方面也应该用一种非常“文明”的态度,来“正视”这种问题。</P>
<P><BR> 我相信这一定也是千千万万辛苦创作的朋友,所希望的有关方面正视的问题。</P>
<P> <STRONG>争论了那么长时间,似乎都忘了《谁来与我干杯》的作者究竟是谁。在未取得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他人的作品公然发布在网络上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既然如此,五十步笑百步又有什么意义?</STRONG></P>
有无子
发表于 2006-4-25 20:51:23
我不知道详情,但我相信妙颜的人品!!
孤峰
发表于 2006-4-25 22:32:32
<P>晕倒</P>
<P>大概是两家古龙在争论版权吧</P>
<P>版权都是古龙的</P>
<P>谁来跟我干杯这个很多人转载的</P>
<P>我也曾从青龙那转过</P>
<P>也有人从妙颜这转过</P>
<P>反正就是转来转去的</P>
<P>我认为只要不是原创的任何人都没有版权</P>
<P>再争论下去会产生人参公鸡哟</P>
<P>古迷们和平共处啊</P>
风凉子
发表于 2006-4-26 10:05:33
<P>这样的好帖要顶上去。</P>
<P>不知道完整是什么意思。这本散文集倒让我想起一个旧人:欢休。当初在热血他手上有这书,我是一再催他贴上来,后来再催痕迹,痕迹被我催不过,某天一狠心突然就全部贴全了。所以完整也有先后,在我看见完整的时候别的地方还是荒芜。</P>
<P>这个干杯其实也不算完整,虽然包含了《不是集》和《台北小吃》,但是古龙还有很多散文未收录,不知道我要是贴出来,过几天会不会有人跑过来骂我转他的。就像当初我把古龙的彩照从台湾网站上弄下来切开小张给把酒贴到热血上,后来传播的到处都是,某些人只差恨不得写个原创标志来证明是他们千辛万苦得来的了。</P>
<P>网络讲什么版权,实际吗,有的讲的话我们国家就长治久安了。</P>
魔刀丁鹏
发表于 2006-4-26 10:27:16
<P>哈哈,老朋友来了,丁某自然要来欢迎一下。<br>这场闹剧让我想起最近李寻欢点评高晓松诉韩寒引用侵权的一篇文章的题目《好一头弱智迎面而来》。但不同的是《恋恋风尘》的版权的确是属于高晓松的,而隆某人没有。<br>虽然我对此人的人品印象极差,但对隆某人校对了《谁来跟我干杯》确是深感敬佩的(虽然校对人人可做,而且校对后的错误依然存在)。但此贴的出现使隆某人在我心中的光辉形象轰然倒塌,原来隆某人是如此一个小肚鸡肠的小人,自取其辱。可悲可叹!!!!</P>
凤舞灵犀
发表于 2006-4-26 12:04:56
继续!
央央
发表于 2006-4-26 13:00:38
<P>突然之間</P>
<P>咋出現了這麼多歷史光輝人物呢</P>
<P>受益中</P>
凤舞灵犀
发表于 2006-4-26 16:40:08
<P>既然都是拿别人的东西就没什么好论的了!</P>
<P>以后在努力的去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