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妙颜 发表于 2006-4-27 09:26:32

<P>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古龙照片事件,你们不会就忘了吧?古龙武侠论坛,嘿嘿,贴出古龙先生的照片来,却把自己论坛的名字和地址弄成大大的红色水印打在他老人家脸上!厉害呀,本事呀!这类行径难道不是你们古武开的先河?</P>
<P>我承认在照片上打了论坛名字和地址,但你要说弄成大大的红色水印在脸上在他脸上我却不承认。再说,照片的确是我们论坛先发,凭什么不可以弄个印记?如果不弄的话,恐怕又有人说那照片根本不是你们论坛首发的,而是我们首发的,你只是修改了贴子时间而已,那样的话我还真是百口莫辩,岂不冤枉的要死?再说你们论坛的照片不是也有印记吗?你是不是要说你们论坛的印记很小,可以很容易用技术手段去掉?如果你那样说才真是“五十步笑百步”呢!</P>
<P>就像你那个《干杯》的版本明明是从我们热血古龙(<a href="http://www.rxgl.net/" target="_blank" >http://www.rxgl.net/</A>)那抄袭的却死不承认还弄出许多莫名其妙的证据来狡辩1样,俺也学你这招--你说这本书最早出自把酒之前的那个论坛对吧?拿证据来!拿出使人信服的证据来!</P>
<P>这个版本是把酒的热血古龙的版主痕迹及月息等人首发网络的,这是古派都知道的事。现在却搞成“把酒的热血古龙03年底重开之前,青龙那边的论坛就有《谁来跟我干杯》这本书!!” 我似乎看到一个无赖的嘴脸,你的潜台词不就是说:反正把酒的论坛现在不存在了,看你们怎么拿出证据来。如果万一我从把酒那儿拿到论坛的备份,猥同学又会说:你在后台修改了贴子时间。这一招很高明呀!!</P>
<P><STRONG>忘记补充个事了--痕迹之前转了篇帖到你们这,似乎在7种武器栏里,标题是《古龙影视简介(1)--电影篇》。里面说什么“来自:小涛(北京)”。嘿嘿,这明明是我们论坛流窜花盗兄弟的原创嘛!1开始发在我们热血的叹龙吟,后来转到影视区了。他让我跟痕迹提醒1声:请把他的名字作为作者加上去!(俺1时半会联系不到痕迹,直接告诉你们就行了)</STRONG></P>
<P>痕迹的转贴是出自哪儿我不知道,论坛朋友的转贴我们也不可能一一核实转自哪儿。这篇文章的地址为(<a href="http://bbs.gulongbbs.com/dispbbs.asp?boardid=9&amp;ID=4667" target="_blank" >http://bbs.gulongbbs.com/dispbbs.asp?boardid=9&amp;ID=4667</A>),痕迹的原贴也很明确的指出此文的出处是:原帖地址:<a href="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047277/" target="_blank" ><a href="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047277/"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047277/</FONT></A>。至于这个小涛是否就是花盗,我就不知道了。是不是那个小涛盗用了花盗的文章也不属于我们论坛考证的范围。</P>
<P>对了,为什么那个动辄被人忽略的、喜欢磨刀霍霍向自己的小丁总是在“关键时刻”伴随着凌坛主的身影同时出现呢?当然,我绝对没有那种跟别人1样怀疑这两ID是同1人的意思!也没有说这位小丁别的不会干就只会在纠纷事件里充当无聊角色!没有哈!</P>
<P>丁鹏与你的恩怨我也是知道的,不要没有证据却凭空猜测。再说了,就算是两ID是同一人,又关你何事?</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7 9:59:49编辑过]

凌妙颜 发表于 2006-4-27 09:53:50

<P>现在理清思路说一下所谓的猥同学指责我抄袭的事情。</P>
<P>首先,先来看一下我们两个论坛发表《谁来跟我干杯》的时间,本坛时间为 2004-8-13 10:45:32 网址为:<a href="http://bbs.gulongbbs.com/dispbbs.asp?boardID=18&amp;ID=78&amp;page=1" target="_blank" >http://bbs.gulongbbs.com/dispbbs.asp?boardID=18&amp;ID=78&amp;page=1</A> 而热血古龙(rxgl.net)的发表时间为 2004-9-15 15:14:00 网址为:<a href="http://www.rxgl.net/bbs/dispbbs.asp?boardID=62&amp;ID=5516&amp;page=1" target="_blank" >http://www.rxgl.net/bbs/dispbbs.asp?boardID=62&amp;ID=5516&amp;page=1</A> 希望这样一个引用不会使你认为我在抄袭你。</P>
<P>第二,我的确不知道后台可以修改发贴时间,你们一再说可以,我也一再请教,再请教一次如何修改好吗?</P>
<P>第三,你说把酒的热血古龙03年底重开之前,青龙那边的论坛就有《谁来跟我干杯》这本书!那么我能不能请教你,为什么03年9月之前贵坛已经有了这本书,却没有发表?你不要告诉我你指的是实体书,实体书不能代表什么。</P>
<P>第三,<STRONG><FONT color=#ff0033>判断我有没有抄袭你其标准不是说你现在不小心遗露的bug我们论坛的版本同样存在,而应该是本来存在的漏洞现在已经不存在了。</FONT></STRONG>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逻辑问题,我不明白猥同学怎么会不明白。这不得不让我怀疑你的智力。</P>
<P>再次,我表明一下所谓网络转载的一些看法。作为现在网络上比较主流的古龙论坛,热血古龙和我们古龙武侠论坛,在不同程度会有一定的互补性,相互转载的问题难在所难免,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大可不必因此兴师问罪。难道你可以保证你们论坛没有我们的资料?</P>

凌妙颜 发表于 2006-4-27 10:08:16

<P>提请大家注意,我之前已经说了,我的版本是从旧雨楼转载的,网址为:<a href="http://www.oldrain.com/szlj/show.aspx?id=348&amp;cid=12" target="_blank" >http://www.oldrain.com/szlj/show.aspx?id=348&amp;cid=12</A> 大家看看排版和内容是不是与他们一样。大家也可以同样对照热血古龙的版本,看看我倒底是转自哪儿,另外,大家看看版本的漏洞我是不是已经修复了?</P>

轩辕随意 发表于 2006-4-27 22:29:21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I>隆吾猬</I>在2006-4-26 23:03:49的发言:
<DIV class=quote>
<P>这件事情到底怎么情况我不清楚,不做评论。<br>但清者自清,明者自明。<br>我相信妙颜。</P></DIV>
<P>基本上可以这么说:我指出了凌坛主的抄袭内幕啦,所谓“清者自清,明者自明”,有眼睛有思想的人,都知道他这事做得有多么失败。当然了,我开始认为这行为是偷盗,后来想想觉得自己很错误--鲁迅先生不是借小孔的嘴说了么:窃书不能算偷…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br>我想,接下来大家似乎可以讨论凌坛主是否1读书人!然后用这个来作为给其行为定性的标准之1。当然,这仅仅是个建议哈!建议而已。<br>这段话的最后我想反问1下:这位连情况都“不清楚”的人,又说了“不做评论”,那干吗还来1句跟结论似的话“我相信妙颜”呢?</P>
<P>谢谢。</P><br></DIV>
<P>疯狗乱咬,诚不我欺。 <br>
<P>什么叫跟结论似的?我总结了什么? <br>
<P>只有在我对此次《干杯》事件的对错做出过评论的前提下,那才能延伸出结论二字。 <br>
<P>我相信妙颜,是指我相信妙颜的人品。</P>
<P>如果我以一个朋友的身份,说一句相信朋友的话,也可称措辞不当而招致攻击,我无话好说。 <br>
<P>不谢。</P>

家人 发表于 2006-4-28 12:31:20

<P>说句实话<BR>这个问题争论不出结论的<BR>就此打住吧</P>
<P>东西和刺猬 不说了!<BR>贵论坛这边也算了。</P>
<P>就是想说句丁鹏<BR>你说话批人确实很恶心,别把肉麻当有趣。<BR>如果想说点什么,就好好的说,学学你们论坛其他人,讲点道理,好不?<BR>以后别开口就吠 </P>

凌妙颜 发表于 2006-4-28 12:57:27

<P>争不出结果?既然猥同学说我抄袭就应该拿出点有力的证据出来。总不能有人污辱了你之后任由他拍屁股走人吧!</P>
<P>我非常诚恳的请猥同学拿出证据来证明,如果我真的抄袭了你猥同学的所谓校对版本,我凌妙颜及古龙武侠论坛永远消失在网络上。</P>

风行天下 发表于 2006-4-29 00:42:37

<P>    既然凌妙颜提到了我,那么便斗胆说上几句。以前我曾说过,对于知识产权法,我只有一些粗浅的了解,并没有真正深入的研究过,所言所论,仅系一家之言,贻笑于方家,也是在所难免的。</P>
<P>    首先,在本案中,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涉及到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因为古龙是台湾人,而台湾与大陆的法律制度又存在着较大差异,适用不同地区的法律有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区际法律冲突。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八章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出了一些简单的规定,其中第一百四十六条涉及到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P>
<P>    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是一个基本原则,其他只是作为例外的补充。在民法上,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例如,某报社为了贬低他人,对某人做了一些不实的毁损之辞,那么,侵权行为实施地便是报社所在的地区;而它的报纸发行范围所及,均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读者看到了报纸,由此对涉及人物作出了贬低性的评价,那么侵权结果便也发生了。</P>
<P>    由此而论,古龙的作品现在被任意的发布在网络上,那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则应当适用大陆的法律──因为发布贴子的服务器与网站均在大陆,那么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地确实在大陆。</P>
<P>    其次,在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之后,那么就来看大陆的法律对于著作权是如何规定的。其实这个问题相当简单,仅仅引用一些法律条文就可以说明问题了:</P>
<P><FONT color=#f7096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FONT></P>
<P><FONT color=#f70968>“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FONT></P>
<P><FONT color=#f70968>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BR>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BR>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BR>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BR>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BR>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BR>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BR>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BR>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BR>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BR>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BR>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BR>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BR>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BR>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BR>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BR>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BR>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FONT></P>
<P><BR><FONT color=#f70968>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R>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R>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R>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BR>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BR>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BR>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BR>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BR>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BR>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BR>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BR>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BR>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FONT></P>
<P>第十条规定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法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古龙的作品全文发布于网络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可以自行对照上述规定。  </P>
<P>    再者,<FONT color=#f70938>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FONT></P>
<P>    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即使在著作权人未对其著作权作出声明的情况下,转载、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也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就构不成合法合理的使用,就构成了对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P>
<P>    东西所说的第一点,似乎是不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营利活动,那么便不构成侵权,这个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中似乎没有什么依据。如有,请予以明示,不胜感谢!事实上,不管你出于什么目的,恶意也好,善意也罢,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实施侵犯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那么便也构成了侵权。</P>
<P><BR>   <FONT color=#f70968>《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P>
<P><BR><FONT color=#f70968>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FONT></P>
<P><BR>  东西所说的第二点,前提是该网站是否享有该作品或资料的著作权,例如边城不浪先生写过很有名的一篇文章《刀劈温瑞安》并发布在某网站上,某一日,我对边城先生说:我想转到我的网站上去。他说:好罢。于是我转过来了,但是并没有得到该网站的允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网站愤然说:你未经我许可转了边城先生的文章,那么就是侵权!</P>
<P>    有这样的道理么?</P>
<P>    当然我知道某些网站喜欢声明:发布于本网站的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与本网站共同所有。什么是霸王条款?我看这就是。著作权这玩意儿不是大便,不能拉在谁家的粪坑里就成了与谁共有的私产。网站无非是为会员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而已,当然网站可以合理使用会员的作品,但是使用与所有并不是同一个概念。</P>

孤峰 发表于 2006-4-29 08:27:35

<P>晕倒</P>
<P>楼上的这么专业</P>

<P>大家就此停了吧</P>
<P>都是古迷一家人</P>
<P>可不可以听我个建议</P>
<P>实在纠纷不清就注明热血古龙与古龙武侠论坛共同发布好了</P>
<P>因为谁先发表已不重要的了</P>
<P>更重要是传播古龙的精神(我想这也是热血古龙与古龙论坛共同的精神吧)</P>

凌妙颜 发表于 2006-4-29 09:03:55

<P>此事其实与版权问题关系不太大,权当这本校对版的《谁来跟我干杯》的版权属于他吧。现在的问题是这个隆吾猥指责我盗用他校对后的版本。</P>
<P>既然你指责我盗用,请拿出点专业精神好不好,拿出点证据好不好??请猥同学不要王顾左右而言它,请对我33楼的回复逐一回答好吗?</P>

风凉子 发表于 2006-4-30 15:20:35

<P>晕还在争论。。。</P>
<P>都胡说什么证据,我就是最好的证据。</P>
<P>虽然干杯在02年初就出版纸书了,但在04年2或3月分之前网络上不可能存在全书的文字,有的只是片段和不是集的零散篇章。或许某些人03年前早就把它变换成文字而又藏着不贴出来,那就有点自私了。害我04年了还不停地催痕迹他们去敲字,惭愧。。。真正多此一举了。</P>
页: 1 2 3 [4] 5 6
查看完整版本: [提醒]麻烦凌管理员进来1下!